周五(10月17日)於節目查詢,希望香港警方交待被停職的七名警務人員現在的薪酬待遇安排若何,星期五晚上十點零六分得到警察公共關係科的電郵,表示根據警隊條例17(1)(b)條,因其身為警務人員的職責有關連的行為成為某項查訊對象而被停職的警務人員,依法不得因此而支取少於其薪金的全部。
以警察公共關係科的解讀,現在七名警員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第17條1(b),即「該人員就與其身為警務人員的職責有關連的行為成為某項查訊的對象,或該人員是某項就其被舉報、指稱或懷疑犯罪而作的調查的對象。」因此,即使他們被停職,人工,是照出,100%的。即使現在證據已公開,示威者被打三日,只要警方都不進入1(a),「有針對該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或刑事法律程序正在或即將提起」,即進入刑事程序,就是要讓七位警員,只是停職,但繼續可以出足糧。
這種停職而照樣支薪的狀況,過去有沒有出現過呢?根據蘋果日報的資料,以17條1(a)的解讀,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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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務條例》第17條,警務處處長基於公眾利益需要,若警務人員面對紀律處分或刑事檢控,可要求停職,並按每宗個案指示最多扣薪一半,直至被定罪為止。
該條文賦予警務處處長自行決定「不扣薪」或是「扣半薪」等不同幅度,意味今次7名涉嫌毆打示威者、被勒令停職的警務人員或需支半薪。
警隊以往為免停職警員未被定罪前受扣薪懲罰,並無跟隨其他政府部門規定,被刑事起訴的公務員需即時「停薪停職」的做法。但1993有「印巴雙煞」之稱的警方反黑組前高級督察彭彼德及高大衛,因涉嫌收受「灣仔之虎」陳耀興賄款而被捕及停職,雖然他們因證據不足而無罪獲釋,但仍需面對警隊紀律聆訊,結果他們前後停職7年及獲支全薪,估計合共約700萬元,其間他們「善用餘暇」修畢港大法律學位,成為執業大律師。
事件曝光後,惹外界批評要納稅人「出錢」予印巴雙煞讀書,被質疑浪費公帑,審計署展開調查,最終2001年5月警隊在審計署壓力下,改變政策,停職警員須扣薪,最高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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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律界朋友的意見認為,事情發展至今,並沒有任何的進展,也沒有進入刑事程序。即使真的進入刑事程序,警察自己人查自己人,搜證由警方負責,如果要「保護同袍」,基於香港守 procedural justice (程序正義)絕對有權用「程序出錯」的方式,令七位忠義警員無罪釋放。
最終,事情極有可能,不了了之。
這就是香港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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